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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勇:过度的“比”不是社会主义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法律评论 Author 李勇

作者:李勇,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、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。来源:中国法律评论

  “比”这个字最早出现在甲骨文中,形象是两人步调一致,比肩而行,没有大小的区分。有“差不多”“并列”等含义。如《诗·小雅·六月》中“比物四骊”,《尔雅·释鸟》中“南方有比翼鸟焉,不比不飞,其名谓之鹣鹣。”虽然也有一点比较的意味,但没有那么强烈。直到秦王朝使用隶书开始,“比”这个字逐渐演化成两个匕首的“匕”组合在一起,左面的“匕”逐渐小于右面的“匕”,有明显超越,高出一头的意思。


  能不能“比”?我觉得,这个“比”应该是学习,择善而从之,而不应该非要高出一头。今天,我们经常讲初心。我们党的初心是为人民谋幸福,为民族谋复兴。社会主义的初心也有废除剥削,实现自由和大同的含义。必须要强于对方的过度的“比”与初心相悖。


  过度的“比”至少有以下坏处:


  第一,过度的“比”可能带来反向的效果。


  我曾介绍过信访、调解等由于层层加码,最后要求满意率达到百分之百。有的人自行车丢失,警察也认真找了,结果没找到,当事人说,“我对你的工作满意,但丢自行车我不满意,所以不能给满意”。有的信访纯家事也要政府管,不管就上访,己方利益达不到就给信访工作打不满意。因此有的同志戏称,用了百分之十的精力去管那些该管的;而百分之九十的精力却管了那些不该管。这里必须要澄清,追求满意率确实对于提升政府工作态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,但不能简单粗暴地作“比”,可以作为参考,绝不能极端化。现在很多领域都要求“百分之百”,这影响了正常工作的积极性,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。


  第二,过于急切的“比”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。


  人是趋利的动物,无论如何都难以全面克服。以高校GDP发文数量为例,虽然国家也三令五申不以课题论文数量为指标来判断学术水平,但如果没有了这个“学术GDP”,在学校看来,似乎就没法证明自己“强于”别人,有没有思想性、学术性贡献,课题是否真的解决了实际问题都很难直接判断,而发了多少文章,拿了多少课题,因为这个好统计,可以“比”。后果是老师们不管是否真的有思想性、学术性贡献,皓首穷经是否真的对社会有用,只玩命找课题、发文章。这种做法有的时候对社会发展还有副作用,因为一个常识性的学术观点显然杂志不会发表,“突破”常识的学术观点才可能见刊,才可能发出“惊世之言”。但是“惊世之言”常常很容易使专家变为“砖家”。


  第三,过度的“比”容易让人产生等级感。


  历史上有石崇与王恺争豪,沈万三炫富…失利一方往往心情郁闷,而获利一方也难以长久。现代社会,各有其长,没必要非要搞个高低上下。水平也有公论。过度的“比”会蒙蔽双眼,似乎“GDP”高了,就高人一筹,有了俯视旁人的权利和待遇,无谓地增加了等级观念,不利于现代平等意识的形成。


  第四,过度的“比”容易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且不“人性”。


  要求完成符合规律的工作量可以理解,但一些企业单位末位淘汰制度,无论多努力,总有一个人会成为末位,这等于要人无休止地工作,才能争取到让自己“比”过他人。再如一些高校“非升即走”的规定,若干人被选择但最后只录用发文章最多的那一个,最多是多少?没有头,大家熬白了头,伤坏了身,很多还是无用功,这既不符合科研规律,更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幸福法则,是赤裸裸的剥削。现代社会的终极目标是人民幸福,这也是社会主义的初心。一切与这个初心相比不一致的地方,都应当是改革的目标。


  人类一直都有结合自身实际学习他人好东西的愿望和努力,这是人性自带的光芒,“比”要有度,无须也不应强求。

-END-责任编辑 | 吴晓婧
审核人员 | 张文硕本文声明 |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,如遇侵权,我们会及时删除。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(北大法宝)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/案件/事件等的解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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